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98号)、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104号)、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阳府〔20**〕08号)和县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20**〕5号)精神,支持xx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由县财政每年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xx县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成立xx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府办公室、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年度项目申报审核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三)县委、县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
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
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定额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县经贸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我县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会同县财政局组织进行项目评审,联合下达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并向县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各镇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并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县经贸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九条 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审定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全额在xx县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具有上岗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是年产值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规模上企业。
(二)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是符合县经贸局发布的当年度县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的项目。
(三)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县经贸局确认其服务于我县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第十二条 工作程序
(一)申报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的程序:
1、县经贸局每年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我县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制定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的指南,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部署县属企业及各镇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2、县属企业及各镇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照县经贸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