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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09-17 18:49:24]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809
概要:县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浙江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304号)、《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9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浙财农字〔20**〕25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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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浙江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304号)、《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9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浙财农字〔20**〕25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扶村到户扶贫资金是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以及扶贫结对单位的帮扶资金。


第二章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的来源和分配


 第三条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来源为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我县以及县财政安排的扶持到村或户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结对单位的帮扶资金。

 第四条 各乡镇以及行政村、农户所申报的扶村到户扶贫项目须经有关会议研究表决通过,并进行公示,然后形成报告经村委会、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分别报送县扶贫办、民宗局、财政局。经县扶贫办、民宗局调查后,筛选确定项目并上报。县扶贫办、民宗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省、市、县下达的扶贫项目资金计划分配资金。


第三章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开发农业项目。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包括种养殖业种苗购置、种养殖设施的添置等。

 (二)下山脱贫项目。扶贫开发中移民村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包括修建移民村道路、桥梁,解决人畜饮水以及对贫困农户的建房补助等。

 (三)农民培训项目。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培训、农民就业技能培训等。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发农业基地的机耕路等配套设施建设、农村小型人畜饮水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农村能源设施建设等。

 (五)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发展农村基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事业等。

 (六)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基地项目。

 第六条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①村级组织运转开支;②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③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不含对贫困户的建房补助);④弥补村级经费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⑤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⑥其他与扶村到户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 扶贫结对帮扶的项目及资金使用由扶贫结对帮扶单位与结对村共同协商确定并签订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分别报县扶贫办、民宗局、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所有扶村到户扶贫资金包括结对帮扶资金纳入县、乡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九条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的项目,可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向县扶贫办、民宗局提出调整申请,经县扶贫办、民宗局向上级扶贫、民宗部门报批后,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内容实施。

 第十条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由乡镇统一报账。具体操作办法按《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91号)和《泰顺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工作的通知》(泰财农〔20**〕329号)执行。

 第十一条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实行村账乡管,分村核算,做到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


第五章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要做好对扶村到户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县扶贫办、民宗局要做好对扶村到户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扶村到户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和审计检查。

 第十三条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的投向和使用必须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金额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建立扶贫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收回扶村到户扶贫资金: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资金的;

 (二)项目自筹资金不落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十五条  对村账乡管不规范,造成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不当的,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的,如数收回扶村到户扶贫资金,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其他不涉及扶村到户的扶贫资金按《浙江省扶贫

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304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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