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受党纪处分的实行一票否决(以有关部门提供资料为准),年度评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条 守规定
党员要自觉执行《党章》规定,积极履行党员义务,带头遵守村规民约等有关规定,致力于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有下列行为的要予以扣分:
(一)违反村规民约(以村“两委”会提供的材料为准),每次扣10分;
(二)连续三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每次扣10分,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程序处理;
(三)参加或怂恿、教唆群众越级集体上访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供),每次扣10分;
(四)违规组织或牵头集体越级上访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供),每次扣20分;
(五)牵头组织或长期参加“f轮功”等邪教活动的,(由村考评小组认定),每次扣20分;
(六)本人或配偶不按规定参加妇检透环的(由镇计生办提供资料),每次扣5分;
(七)直系亲属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镇计生办提供资料),每次扣10分;
(八)外出党员本人或配偶不参加妇检透环或未寄回有效相关证明的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镇计生办提供资料),每次扣10分。
第十二条 守公德
党员要带头维护社会公德,并成为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推动者、维护者。有下列行为的,予以扣分:
(一)不积极做上访亲属的劝导工作(由镇党政办公室提供),每次扣5分;
(二)家庭不和睦、邻里不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经调解委员会和村考评小组认为其行为已造成较大影响需要扣分的),每次扣5分;
(三)在公共场所乱堆乱建,经一次教育不改的,扣10分,经二次教育仍不改的,加扣5分,以此类推(经村党员大会或考评小组认定认为要扣分的);
(四)侵占、破坏公物或拖欠公款,每次扣10分,经教育能返还财物、归还公款、破坏公物能主动赔偿的,每次可减扣5分;经教育不改的,每次加扣5分(经村考评小组认定);
(五)授信贷款不按时归还(由银行或信用社提供相关材料),每年扣10分;
(六)不赡养老人或虐待家庭其他成员(经调解委员会调解或村党员大会、村考评小组认为其行为已造成较大影响需要扣分的),扣20分;
(七)不让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教育部门提供相关材料),扣20分;
(八)搞党内不团结及宗教宗派势力(由村考评小组提供有关材料),扣20分。
第四章 作用发挥好
第十三条 争落实
党员要积极主动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执行上级党委的决议和村“两委”的决定。有下列行为的予以扣分:
(一)未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由村考评小组认定),每次扣5分;
(二)不执行上级党委决议及村“两委”决定(由村考评小组认定),每次扣10分;
(三)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由村考评小组认定),每年扣10分;
(四)其他应带头执行未执行的(由村考评小组认定),每次扣10分。
第十四条 争建设
党员要积极参与村重大项目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并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中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下列行为的予以扣分:
(一)不积极支持配合项目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由村考评小组认定),每次扣10分;
(二)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时,不听指挥、无故不参加,每次扣10分。年老体弱、卧病在床、行动不便、出门在外的党员经考评小组同意可不予扣分,安排工作时可适当照顾妇女党员;
(三)不参加村“两委”组织的义务性活动的,每次扣5分,但年老体弱、卧病在床、行动不便的党员经考评小组同意可不予扣分。
第十五条 争服务
党员要积极践行义务和承诺,争当联系服务群众的贴心人。有下列行为的予以扣分:
(一)不践行党员为民服务承诺职责的(由村考评小组认定),每次扣5分;
(二)不主动联系贫困户、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实际问题的(由村考评小组认定),每次扣5分;
(三)不帮助村“两委”疏导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等重大事件的(由村考评小组认定),每次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