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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

[09-17 18:50:30]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452
概要:对需要开展预警工作的,应在批准之日起,7日内组织实施。第三节分级实施第十八条各乡镇和县直单位党委(党组)确定的预警对象,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纪委(纪检组)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县纪委确定的预警对象,由县纪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组织实施。第二十条预警对象属党委(党组)、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或纪委负责人实施;班子其他成员,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负责人或职能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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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要开展预警工作的,应在批准之日起,7日内组织实施。
  第三节 分级实施
  第十八条 各乡镇和县直单位党委(党组)确定的预警对象,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纪委(纪检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县纪委确定的预警对象,由县纪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预警对象属党委(党组)、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或纪委负责人实施;班子其他成员,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负责人或职能部门实施,也可以委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
  第四节 方式方法
  第二十一条 预警主要采用书面和谈话方式,使用统一规范的文书,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谈话函询对象,通过信访约谈、发询问通知书等形式,告知相关事项和问题,要求其对信访举报等反映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对询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在10内作出书面答复。
  (一)书面预警。预警办通过发询问函、警示诫勉通知书、责令纠错通知书等方式,告知预警对象群众反映或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
  (二)谈话预警。实施谈话预警要严格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开展,确保谈话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1、制定谈话方案。预警办就预警对象存在问题、主要错误事实及整改要求等列出谈话提纲,提交主谈人。
  2、确定谈话人员。谈话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主谈人,一般为党委(党组)成员或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中预警对象为乡镇和县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由县纪委书记谈话;其他领导干部由县纪委副书记或党委谈话。必要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请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主谈。
  3、通知预警对象。由预警办书面通知预警对象本人,要求其按规定时间到达谈话地点。
  4、实施预警谈话。要向谈话函询对象核实了解群众和社会反映的问题,并提出要求;向警示诫勉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向责令纠错对象指出错误事实,帮助查找原因,严肃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预警谈话要做好记录,经预警对象本人核实签字后,统一归档。
  第二十三条 对警示诫勉对象,通过警示诫勉谈话、发警示诫勉通知书,或发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意见书,提出要求,终止其错误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责令纠错,通过纠错训诫谈话、发责令纠错通知书,或发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建议书,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其限期纠正错误。
  第二十五条 预警结束后,预警办填写预警工作登记表,对于谈话函询对象,在表中反映其承诺情况;对于警示诫勉或责令纠错对象,提出整改要求,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发出警示诫勉通知书或责令纠错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预警工作台帐资料是建立预警防线的有效载体。预警工作受理登记、分类处理、跟踪监督,应建立一案一例的台帐管理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纪检组)留存备案。
  第五节 监督整改
  第二十七条 预警对象对预警涉及的问题必须作出说明,对存在的问题写出整改报告,并进行整改。实施单位应当跟踪了解情况,督促整改。
  第二十八条 谈话函询对象,在接到预警询问函或接受预警谈话后,应在10日内将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交预警办。谈话后如群众仍有反映,经调查问题属实的,可转警示诫勉、责令纠错。
  第二十九条 警示诫勉对象,在接到警示诫勉通知书后,应在10内将个人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交预警办。如整改不力、错误蔓延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立案条件,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第三十条 责令纠错对象,在接到责令纠错通知书后,应在1个月内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交预警办。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向预警办说明情况后,由预警办填写延期整改审批表,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发出延期整改通知书,延长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预警办对责令纠错对象整改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回访。对达到整改要求的,填写预警工作回访登记表,提出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后解除预警。
  第三十一条 谈话函询和警示诫勉对象的预警情况,可以根据需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责令纠错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纠错对象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汇报,并将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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