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以下简称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根据《中共寿县县委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的意见》(寿发[20**]2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预警机制,是对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的来信来访、社会舆论与群众意见需要了解澄清情况,对不能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发现苗头性问题或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警示的,通过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实行超前防范,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预警机制实施主体是各乡镇和县直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预警办),县预警办同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办公,具体业务由预警办承办。
预警办职责
(一)负责全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预警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预警工作的落实。
(三)负责各类预警线索的收集、筛选和处理。
(四)负责对全县预警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督促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做好预警工作统计,每季度报送一次预警工作统计报表。
第五条 建立由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干部预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收集线索,通报情况,研究工作。
第六条 建立预警工作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工作的日常联络。
第三章 基本制度
第七条 谈话函询制度是对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的来信来访、社会舆论与群众意见需要了解澄清情况的,进行谈话函询。
第八条 警示诫勉制度是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纠偏,终止其错误行为。
第九条 责令纠错制度是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的领导干部,进行批评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一节 线索收集与整理
第十条 预警线索来源的渠道主要有:群众信访举报发现的问题;上级交办或下级纪委(纪检组)报送的问题;在案件查办中发现的问题;县纪委各室在工作中发现和掌握的问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问题;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等。
第十一条 各乡镇和县直单位党委(党组)应当全面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干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掌握预警线索。
第十二条 各乡镇和县直单位纪委(纪检组)应当在各项业务工作中注意发现和掌握预警线索;同时广泛收集其他机关和部门发现的、媒体披露的预警线索。
第十三条 执纪执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需要给予预警的线索,应当及时填写预警线索移送表向所属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第十四条 各乡镇和县直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筛选、分流和处理。属上级管辖的,及时报告;属本级管辖的,直接处理。预警结束后,预警办将预警情况向预警线索来源部门通报。
线索处理时,要把握好预警线索和案件线索的区分,属于案件线索的不能实施预警。
第二节 对象排查与确定
第十五条 各乡镇纪委和县直单位纪检组(纪委)负责对预警线索进行排查,并提出确定对象的建议。
第十六条 谈话函询对象可以直接确定,警示诫勉和责令纠错对象应当在了解、初核或调查后予以审定。
第十七条 县预警办对预警线索进行排查后,填写预警对象审批表,提出预警建议。属于函询谈话的,送县纪委分管副书记或书记审批后组织实施;属于警示诫勉的,送县纪委书记审批后组织实施,必要时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属于责令纠错的,送县纪委书记审批或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并报县委主要领导同志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