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改期限内,预警对象不得评选评优、暂缓提拨使用;整改期限满,错误没有得到纠正的,按有关规定,转组织处理或立案查处。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三十二条 将建立预警机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党委(党组)及部门履行预警工作职责情况;
(二)党委(党组)有关领导干部实施预警工作情况;
(三)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预警工作情况;
(四)群众信访举报涉及预警内容的处理情况;
(五)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和县直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严格遵守预警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出现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 对应预警的问题压瞒不办的;
(二)对预警线索排查、移送故意拖延的;
(三)对反映问题线索具有可查性的,不经核查而直接予以谈话提醒的;
(四)对应当予以预警,而不予实施的;
(五)对应给予纪律处分,而以预警代之的;
(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七)其他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其他党员干部比照执行。
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垂直管理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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