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应改为:“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准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理由是:破产程序本质上属于非讼程序的范畴,它与通常的民事诉讼程序有所区别。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从性质上说并非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因而与不能作变通处理的“适用”内涵有所不同,而“准用”则含有比照适用的意蕴,国外法律也大多作如是规定。
第二章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第二款改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的有关证据,并说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理由是:债权人不能对否定性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因而这里仅要求其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作出说明即可。换而言之,从证明的性质上看,这里的证明属于自由证明的范畴,而不属于严格证明。
第八条: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第1款改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删除“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
理由是:企业法人的相关规定属行政性质,不宜在破产程序中转化为破产诉讼行为,而且对绝大多数企业法人而言,这种规定已无实际意义,不利于“政企分开”的进一步落实。企业法人所享有的申请破产权,是其经营自主权中的应有之意。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 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第1款应改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在不同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岫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理由是:公告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件大事,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债权人往往人数众多,分布范围较为广泛,因而公告的次数不宜太少。这种规定也是同《公司法》第194条保持一班的。
第2款应改为:“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理由是:原来规定的“一个月”和“三个月”时间太长,在现代化的通知设备和交通条件下实无必要。这样分别缩短为“十日”和“一个月”,有利于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效率,改变目前破产案件的久拖不决现象。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有关材料。
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第1
款改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七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交本法第八条第2款所列有关材料。”
理由是:这里改“十五日”为“七日”,原因也在于尽量加快办案速度,避免不必要的时间浪费。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一并处理。”
理由是:(1)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诉讼案件和破产案件的衔接;(2)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集中审理与破产企业有关的民事、经济案件,由于情况比较熟悉,审理起来容易做到快捷、准确和公平。
Tag:交流材料,班主任经验交流材料,工作经验交流材料,常用公文 - 交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