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古代诗歌   名言名句  日记100字  员工手册
 
当前位置:学学咯公文写作网常用公文交流材料论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 正文

论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

[09-29 19:45:18]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交流材料   阅读:6324
概要:四、对刑法第395条罪名的质疑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均将本罪罪名概括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笔者在分析本罪罪状的实质内涵后,认为该罪名提法欠妥。顾名思义,本罪当指罪犯本人对其巨额财产的来路不甚明了,但以
论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标签:班主任经验交流材料,工作经验交流材料,http://www.xuexue6.com
  四、对刑法第395条罪名的质疑
  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均将本罪罪名概括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笔者在分析本罪罪状的实质内涵后,认为该罪名提法欠妥。顾名思义,本罪当指罪犯本人对其巨额财产的来路不甚明了,但以罪状的实际内涵来看,本罪却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巨额财产之来源难以查清、无法核实。
  近年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职权,进行贪污受贿、非法经商、卖官鬻爵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与其合法收入明显不符的巨额财产。司法机关对其讯问时,其本人又拒不如实说明其财产之来源,加之此类犯罪的方式隐蔽,手段狡猾,而我国又未建立相应的财产申报制度,这些均使司法机关查处此类案件困难重重、阻碍巨大。为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以及使腐败官员难以逃避裁判,立法机关在设立本罪的同时,将举证责任转移到有巨额不明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上,从而大大加强了对该种犯罪的打击力度。
  由此可见,真正对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甚明了的是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所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提法易产生该罪主体是司法办案人员之误导,显然,这种误导的结果是荒谬的。事实上,占有巨额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对其财产之来源是甚为清楚的,也正是因为其本人明知其财产来源的非法性,所以在受到刑事追究时,其拒不如实供述,妄图逃避侦查和审判,这才使得司法人员终究“不明”其财产之来路。

《论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来源于www.xuexue6.com,欢迎阅读论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

上一页  [1] [2] 


Tag:交流材料班主任经验交流材料,工作经验交流材料常用公文 - 交流材料
 
 
[ 快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评论

 
分类导航
最新更新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范文 | 管理 | 知识 | 作文 | 祝福 | 学习方法 | 诗词 | 幼教 | 英语 | 语文 | 试卷 | 教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