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4月15日前,区政府将组织区公安、消防、文新、工商、安监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镇(办)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实地抽查公众聚集场所的数量不得少于该镇(办)所有公众聚集场所总数的20%。对检查验收发现整治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检查验收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对所抽查单位要全部填写检查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
七、工作措施
(一)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文新、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要向场所负责人讲清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的燃烧性能及烟气毒性(见附件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新、工商部门要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采用其它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
(六)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部署。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细化工作任务,立即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协作配合,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改进工作措施,形成执法合力。
(三)严格依法整治,强化服务意识。专项整治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坚决依法整治,绝不手软。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业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检查的力度,发现未按要求开展整治、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失职特别是因易燃可燃装修材料造成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人员责任。
(五)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各有关单位要树立“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思想,全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增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规,完善有关制度,不断健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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