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培训内容:开展婚前培训的意义、如何进行出生缺陷预防、领取叶酸的途径、增补叶酸的方法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4.培训责任人:由县计生服务站和乡镇计生服务所负责培训。
(三)孕前检查
1.孕前检查的形式:
随访服务。乡镇、村两级计生工作人员对婚前期的对象就双方一般情况、身体健康状况、有无遗传性疾病、是否有血缘关系等内容开展优生咨询服务。
婚前检查。乡镇、村两级计生工作人员在开展婚前优生咨询和随访服务的同时,指导或督促婚、孕前期对象到县计生服务站、乡镇计生服务所进行婚、孕前健康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各种疾病,并进行科学指导。
孕前检查咨询服务。计生工作人员通过对已生育一个遗传病或出生缺陷患儿的夫妇;夫妇双方或一方患有某种遗传病或有遗传病;夫妇双方或一方已知或可能是遗传病致病基因的携带者,以及染色体平衡易位的携带者;有自发性流产史的夫妇;有化学、物理致畸物质或放射物质接触史的夫妇;有病毒、细菌致畸生物因素接触史的夫妇;近亲婚配的夫妇;高龄夫妇;血型不合的夫妇;愿意进行优生咨询的广大健康育龄妇女等咨询对象开展 孕前优生咨询,指导目标人群选择最佳受孕时机,服用预防药品,从而实现优生,减少出生缺陷。
2.孕前检查的对象:申请领取一孩生育证的新婚夫妇和符合政策规定,已领取二孩生育证且准备受孕的夫妇。
3.孕前检查的内容:六项检查、艾滋病病毒(HIV)、乙肝血清学、梅毒血清学、风疹病毒检查、泌尿系统感染检查及其它特殊检查。
4.孕前检查责任人:由县、乡镇、村计生人员负责组织。
(四)叶酸增补
1.增补的形式:按照供需吻合的形式免费提供。
2.增补的对象:辖区内在政策规定内生育一孩、二孩及三孩且是孕前三个月和孕后三个月时间段内的待孕及在孕妇女。
3.增补的程序: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根据孕前检查结果,对不同对象提出具体的指导性或建议性意见,如指标正常,则发放叶酸制剂;如孕前检查指标不正常,建议应进行适当治疗,待检查指标正常后再增补叶酸制剂。县、乡镇、村计生服务人员共同督导计划怀孕的妇女于孕前3个月开始服用叶酸制剂至孕后3个月,并同时填制“叶酸免费发放花名册”,于每季度末的次月10日前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报销。
4.增补责任人:计生服务站所技术服务人员、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村计生宣传员。
(五)产前筛查
1.产前筛查的形式:以B超检查为主,化验室检查为辅。
2.产前筛查的内容:
孕早期保健。目标人群确定怀孕后,由村计生宣传员按时组织孕妇到乡镇服务所、县服务站进行孕期保健服务。乡镇服务所对已确定怀孕的妇女建立优生档案,并就脱离有害环境、补充营养及微量元素、孕期安全用药、远离感染源等内容进行保健指导。
孕中期服务。孕中期指孕期13—27周,是开展化验室血清学筛查、B超发现胎儿发育畸形的关键时期,也是产前筛查的关键时期。孕中期服务的主要内容是:监测胎儿发育情况。包括子宫底高度、妊娠图监测、胎动、胎心等,B超监护胎儿发育情况,观察胎儿有无畸形。产前诊断。在孕妇怀孕中期,通过对孕妇进行咨询和诊断,发现孕妇年龄在35岁以上或孕妇丈夫年龄在45岁以上、夫妇之一有染色体异常者、生育过染色体病患儿的夫妇、有习惯性流产、死胎、死产史者、夫妇一方患有某一遗传病者或生育过某一遗传病患儿的夫妇、遗传病基因携带者、生育过神经管畸形儿者、家庭中有遗传病或先天愚型者、近亲婚配者、妊娠早孕3个月内有病毒感染的孕妇、夫妇一方接触有毒物质或长期从事与放射性有关的工作者、孕期血清学筛查染色体病及神经管畸形的高危孕妇、病残儿家庭准生二胎的妇女等以上情况之一的孕妇,建议其到相关医疗部门进一步确诊,并接受有关治疗。神经管缺损产前筛查。运用B超对重大体表畸形进行检查,纳入生殖健康普查普治范围,对疑似病例及时转诊。高危妊娠与残疾儿筛查。由乡镇、村两级计生工作人员,组织孕后6—7月的孕妇到乡镇服务所、县服务站进行孕期保健服务,同时筛查高危对象和残疾儿,发现疑似病例转诊以及由医疗机构确定为畸形儿的,在告知孕妇本人并经同意后,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或医疗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孕晚期保健。孕晚期指怀孕28周至分娩,孕晚期是妊娠并发高血压、胎位不正、妊娠期出血、早产等易于发生的时期。孕晚期的保健重点是妊娠并发症的诊断与处理,胎位异常的诊断及处理,产前出血诊断与处理,家庭自我监护与记录等。
3.产前筛查的对象:辖区内符合政策生育的在孕妇女。
4.产前筛查的责任人:村宣传员负责跟踪随访,填制《妊娠妇女随访表》及《产前筛查对象花名册》,发现异常对象及时上报乡镇计生办,县、乡镇服务站所医生具体进行保健服务,重点对象建议到医疗机构单位进行保健,保健内容按医疗常规进行。
(六)病残儿医学鉴定
按《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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