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市消防大队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合同制消防队员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市消防大队在劳动合同中推卸自己的法定责任、侵害合同制消防队员权利的;
10、市消防大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市消防大队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危害合同制消防队员人身安全的;
12、市消防大队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合同制消防队员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市消防大队可以与合同制消防队员终止劳动合同:
1、市消防大队与合同制消防队员协商一致的;
2、合同制消防队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合同制消防队员严重违反市消防大队规章制度的;
4、合同制消防队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消防大队造成重大损害的;
5、合同制消防队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市消防大队提出,拒不改正的;
6、合同制消防队员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市消防大队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合同制消防队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合同制消防队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市消防大队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合同制消防队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市消防大队与合同制消防队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补偿标准
合同制消防队员非本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消防队员不同意续签的除外),其经济补偿按合同制消防队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发放;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六、保障措施
1、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财政局、监察局、劳动保障局负责人和市消防大队负责人为成员的招聘合同制消防队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大队,具体负责招聘、合同签订、培训等相关工作。市消防大队具体负责本次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市消防大队开展应聘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市劳动保障局协助市消防大队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等相关工作;市卫生局协助市消防大队对应聘人员进行体检;市监察局负责对本次招聘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2、经费保障。根据《安徽省合同制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合同制消防队员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