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已满二年未建房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农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待房屋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五)宅基地转让问题
1、已经发生转让且受让人在本村有户口的,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登记发证。
2、已经发生转让但在本村无户口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六)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建造住宅的问题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6号)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七)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不清时宅基地的发证问题
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形成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区分不清时,要严格按照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在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后,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严禁在国有土地上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在集体土地上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八)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地籍调查费、工本费的问题
为减轻农民负担,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保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登记颁发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地籍调查费、工本费一律免收。
www.xuexue6.com(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1、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
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镇(村)建设规划且占用基本农田的;
4、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5、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6、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7、农村村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复垦的;
8、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任务分工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各乡镇积极配合,每个乡镇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宅基地建设用地进行排查摸底,按实际情况分类登记,力求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无错漏登”现象的发生。县国土资源局对各种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核实,严把质量关。
五、实施步骤
登记发证工作采取“成熟一宗、办理一宗”的原则,分七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20**年4月底前)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面广,需要广大农民群众的配合与支持,为了保证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广告、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开展深入广泛的宣传动员工作,让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到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性,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按时完成。
第二阶段:摸底调查(20**年5月6日??20**年5月15日)
以乡镇为中心,先期逐户逐宗查清本乡镇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状况,统计出本乡镇范围内共有宅基地建设用地宗数(包括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宗数,未办理的宗数),进行分类登记,然后汇总上报到县国土资源局。(统计表见附件1、附件2)
第三阶段:地籍调查(20**年5月16日??20**年6月30日)
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开展的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技术力量,乡镇积极配合,对已审批但未进行过土地登记发证的宗地,依照土地登记发证程序和规定,通过权属调查和相应的地籍测量,查清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和位置等情况,并形成集数据、图件、表格、卡册等调查成果,为下一步发放宅基地使用证提供依据。
第四阶段:权属审查(20**年7月1日??20**年8月20日)
结合摸底结果和已有的地籍调查表、收集的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由县国土资源局对所有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发证条件的,转入发证阶段。
第五阶段:登记发证(20**年8月21日??20**年10月31日)
对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面积准确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要求,填写登记表、卡、土地登记簿等发证必备的资料,按照完善一宗、办理一宗的原则,及时向宅基地使用人颁发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