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六政办〔20**〕80号)、《关于印发霍山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霍山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霍政办【20**】195号)和20**年4月23日全县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此次登记发证的目标任务是:对全镇范围内农民合法使用但未履行登记发证手续的宅基地进行全面登记;对原登记内容部分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原登记内容全部发生变化或登记客体灭失的依法将原登记的结果公告注销;依法处理农民宅基地用地行为,调处有争议的宅基地权属纠纷。通过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进一步规范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基本要求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要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严把登记关口。
(一)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过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规定标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符合《霍山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霍政〔20**〕47号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即在村庄规划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家庭人口超过5人且不再分户的,面积可适当增加,但总面积不得超过200㎡/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1、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
3、不符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或镇(村)建设规划且占用基本农田的;
4、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5、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6、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7、农村村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8、农村村民非法买卖或转让宅基地的;
9、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
10、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方法步骤
本次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年4月24日-20**年5月4日)
1、成立以镇长为组长的领导组。
2、制定《实施方案》。
3、组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办公室。
4、成立各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小组。
5、利用广播、宣传车、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登记发证的意义、任务和目的。
6、召开全镇动员大会和业务培训会,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程序。
Tag:工作方案,接待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格式,常用公文 - 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