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员密集“九小场所”。要重点检查人员密集“九小场所”(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单位的消防安全“三个能力”建设落实情况,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是否擅自使用可燃材料分隔或装饰装修,灭火器材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和“三合一”现象等消防违法行为。要以夜间营业的商场、旅馆、洗浴、歌舞娱乐等夜间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为重点,组织实施夜间联合消防安全检查。通过整治,及时发现和消除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公共娱乐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切实加强对火灾高发时段、防范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监控 。
三、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谭运举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梅博、县安监局局长李挺、县公安局副局长夏立峰同志任副组长,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冬季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督促全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建筑、多家合用建筑的消防安全整治。公安派出所负责“九小场所”的整治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及农民工宿舍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和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医院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福利院、救助站及民政部门管理的老年公寓、敬老院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点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质监、农业、交通、广电、供销、电力、石油、通信等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和城市社区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增强政治消防意识。这次专项整治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坚持由政府统一领导,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堵疏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动员公安、文化、规划、建设、工商、安监、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乡镇要成立整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乡镇的整治工作的开展。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及时发展和纠正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联合执法,标本兼治。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明确相关行政许可条件、执法程序和监管责任;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工作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进行处理。教育、民政、建设、规划、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安监、旅游、房管等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汲取今年以来4起较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38号)要求,把消防安全作为本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凡未经消防部门验收、检查合格,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或生产、经营场所,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凡违反《消防法》在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要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对逾期不整改的,坚决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凡无照生产经营的,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凡违法违章搭建的,国土、规划、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或拆除。同时,要严把源头关,凡新建“三合一”建筑,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消防、工商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严防出现新的火灾隐患。
(三)加大工作督查力度。县政府将成立督查组,深入各乡镇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严格督查,督促各部门、单位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对于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县政府将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宣传部门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切实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同时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要及时曝光。
(四)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制度。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整治信息的联络和沟通,人员名单及联络方式报当地消防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6153214)登记,及时报告、通报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县冬季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这次整治活动开展情况编发简报,对各乡镇、各部门和各系统的整治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进行总结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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