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 对无理取闹、蓄意扩大事态、诱发暴力活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区公安分局,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和扩大。
4.3.4 发生各乡镇(街道)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到区委、区政府机关大门口群体性上访的,接到区信访局或公安分局的通知后,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协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赶赴现场处置,并派员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动员、劝导上访职工返回当地解决。
4.3.5 在人力、物力、专业力量处置不足或紧急情况下,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领导小组请求应急协助或扩大应急处置等级、范围。
4.3.6 对影响国计民生或持续时间较长的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发改局、外经贸局等成员单位要积极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及时组织生产后备力量,补缺急需的生产工种和岗位,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4.4 处置过程中有关部门职责
4.4.1 按部门划分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时按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负责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处置。由区就业管理中心牵头处置企业改制改组、拆迁、关闭、破产过程中因职工安置、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待遇、下岗失业人员因再就业政策未落实、失业金领取等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及技工学校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牵头处置企业养老、工伤、生育保险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牵头处置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牵头处置因医疗、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劳动监察大队、仲裁办牵头处置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侵犯劳动者劳动保障合法权益,以及因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职工工伤事故造成伤亡得不到医疗和经济补偿而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区法院:积极参与处置行动,协助做好现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案前调解和法律释明工作。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积极引导劳动者通过法律诉讼等正常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的,应及时作出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防止企业恶意转移财产;对劳动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执行费用的申请,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区公安分局:积极参与联动,密切掌握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展动态;负责维持事发现场及周边秩序,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组织群众进行疏散和撤离,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恶意欠薪、涉嫌卷款逃匿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侦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财政局(国资办):及时安排并提供处置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必要的经费保障;及时筹措欠薪应急保障资金;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协调处理;对企业因处理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区司法局: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加强法律指导,对进入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的劳动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区经贸发改局、外经贸局:积极参与处置行动,对所监管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且造成严重后果而引发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要及时要求企业予以纠正;对企业因处理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区信访局:负责辖区内劳动保障问题上访接待工作,做好劳动者的思想教育工作,稳定劳动者情绪,防止事态扩大。
区工商局:积极参与处置行动,负责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查,并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区建设局:积极参与涉及建设领域的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行动,责令建筑业企业妥善解决职工反映的问题,对违法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区安监局:积极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行动,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区卫生局:积极参与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行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区总工会:积极参与处置行动,负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队伍稳定;调查了解情况,反映职工的合理意见和诉求,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