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
当事人基本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
卖方所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地产)坐落于:
房地产证号为: 房地产用途为: 普通住宅 。登记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该房地产于 年 月竣工。
第二条 【房地产产权现状】
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卖方承诺在买方领取到标的房产房产证前,不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亦不存在该房产不准上市流通的其他任何状况,如因卖方原因导致房产无法过户给买方,则卖方应当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赔偿买方已付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第三条 【房地产租约现状】
该房地产之上无租约。
第四条 【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
卖方承诺该房地产上无户口附着。若该房地产有附着的户口,卖方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转让价款】
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 )。该转让价款不含税费,本次房地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全部税费由买方承担,但卖方承诺标的房产已经缴清土地出让金,如交易过程中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则由卖方自己承担。
第六条 【交易首付款】
该房地产交易首付款为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买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
本合同签订时, 年 月 日已向卖方支付的定金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自动转为首付款。
在卖方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递交标的房产产权变更登记申请当日,向卖方支付首付款余额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
第七条 【交房保证金】
为防范交易风险,督促卖方按约定如期交付该房地产并结清所有费用,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签订时从首付款中预留人民币:叁仟元整(小写:3000元)作为交房保证金。此款在卖方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按本合同第十条标准实际交付房地产后进行结算。 此交房保证金由买方从首付款中扣除。
第八条 【付款方式】
买方除支付上述玖万元首付款之外,剩余拾肆万元的购房余款由买方向银行申请房屋按揭贷款支付。
卖方承诺,如果买方从按揭银行取得贷款与买方已支付首付款(包括已扣除的交房保证金)之和超过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总价款的,则卖方应在买方取得银行同意放贷批准书之日起三日内将超出部分退还给买方;反之,买方承诺,如果买方从按揭银行取得贷款与买方已支付首付款之和低于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总价款的,则买方应当补齐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