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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镇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09-19 18:54:07]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单位工作总结   阅读:6501
概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公益林包括:(一)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路林、护岸林;(二)特种用途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
某乡镇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标签:单位工作总结范文,单位驾驶员工作总结,http://www.xuexue6.co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公益林包括:
  (一)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路林、护岸林;
  (二)特种用途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三条 本乡域内公益林的规划、区划界定、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办法。
  第四条 乡林业站是本乡公益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所、农业、水利、旅游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工作。
  第五条 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管护。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形成乡村主要人口聚居区的公益林生态圈。
  全乡公益林面积不少于森林面积的35%。
  第七条 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集中连片、合理布局;
  (二)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
  第八条 下列区域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纳入公益林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5公里内的区域;
  (二)江河两侧:从河岸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
  (三)水库周围:小水库周围从林缘起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
  (四)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垦荒地带;
  (五)主要公路线两侧一定范围。
  第九条 公益林的界定应当本着自愿原则,由乡人民政府与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协商签订界定书和管护协议书,作为公益林登记和执行经济补偿的依据。
  林地纳入公益林区划范围的林权权利人不愿意界定为公益林的,乡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期绿化、限制采伐等措施。
  第十条 乡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林建设,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公民义务植树造林年度计划。
  乡林业站负责组织公益林区划界定范围内的宜林地植树造林。
  第十一条 公益林地植树造林使用的种苗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公益林的林地造林应当以选种乡土阔叶树种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的混交林。
  实施公益林地植树造林应当保留林地上原生植被,禁止炼山。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乡林业站和乡政府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要对已经界定的公益林实行登记,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公益林林区主要通道或周边明显位置设立公告牌和标志。
  第十三条 不得征占用公益林进行工程项目建设,但国防、防洪、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公益林的除外。
  第十四条 禁止采伐公益林林木。确因工程项目建设、林分更新改造或卫生伐需要采伐的,须按公益林的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林分更新采伐应当采用择伐方式,择伐强度不得超过15%,择伐后的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6。
  第十五条 公益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二) 建坟立墓;
  (三) 采挖树蔸,破坏植被;
  (四)在禁火区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四) 移动或者损毁监测仪器、公告牌、标志等护林设施。
  第十六条 禁止采挖公益林区内的古树名木、珍贵树种向林区外移植和销售。
  第十七条 乡林业站负责组织营造公益林生物防火林带。
  第十八条 各村应当扶持公益林周边居民开发和使用生态能源。
  乡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镇建设发展,对居住在重要生态区位的居民逐步实行生态移民。
  第十九条 乡林业站及各村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公益林管护,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人。
  第二十条 乡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公益林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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