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优秀人才的工作岗位、职务、职称变动情况,进修学习、出国考察、参与重大活动情况及身体健康状况,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优秀人才在管理期限内应拟订个人在理论学习、自主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计划与目标,主管单位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情况记入考核业绩档案,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努力改善优秀人才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和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自主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尽量保持他们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5、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和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他们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优先安排参加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经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6、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其西宁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的称号和待遇,并收回证书。
第六章 待 遇
第十二条 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享有以下待遇:
1、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并颁发《西宁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证书》。
2、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在管理期内,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每人一次性发给一定的津贴。
3、对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在管理期内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安排一次休假疗养,时间为半个月左右。每年安排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管理期内,优秀人才如发生重大疾病,所在单位对其医疗费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在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情况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给予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西宁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奖金、表彰及疗养、休假等费用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