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调度。每年第三季度,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立项备案的“优质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掌握进度、搞好督导和初步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验收。每年年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立项备案且已完成的项目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并依据考核结果,提出拟表彰的“优质服务项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审核确认。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的“优质服务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必要时,将组织实地考察或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询问、听取陈述答辩。最后,综合审核情况、采用票决的方式确定本年度表彰的“优质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公示。对拟表彰的“优质服务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评选结果的公正性、真实性。
第五章 表彰奖励与管理
第十六条 对评选出的“优质服务项目”,召开大会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推介。筹集专项奖励基金,对获奖项目负责人区分一、二、三等奖,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优质服务项目”创评情况,将作为市直机关评先树优、推选先进的重要依据。有关单位可参照本细则,对获奖“优质服务项目”负责人实施表彰奖励,并作为年度考核和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评委会组成及职责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潍坊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局、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等部门的领导及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负责“优质服务项目”的评审和监管工作,决定表彰奖励事项。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优质服务项目”创评活动和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优质服务项目”负有督导、监管和评审责任,应具有高度责任感和科学严谨的态度,认真负责地做好“优质服务项目”评审和监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直机关“优质服务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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