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建设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县政府法制办关于案卷评查的相关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案卷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案卷;
(二)按建设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结案的案卷;
(三)应当评查的其他案卷。
第三条 局办公室(法制科)负责全局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 案卷评查应当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全面体现行政执法案卷格式化、规范化、合法化的要求。
第五条 案卷评查每年组织一次,可以结合年底工作目标考核,纳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内容;也可以结合县政府法制部门年度案卷评查工作,单独进行。
第六条 案卷评查工作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明确评查范围;
(二)确定参评案卷;
(三)确定评委;
(四)进行评查;
(五)通报评查结果,发出整改通知。
第七条 案卷评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
(二)行政执法内容是否符合职权范围;
(三)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所涉及到的事实、证据、数据等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六)案卷的格式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齐全;
(七)案卷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根据第八条所列内容,评查中发现有一项为“否”的,即为不合格案卷。
对不合格案卷,评查组提出整改意见后,该案卷制作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和规范。
第九条 对符合要求,制作较好的案卷应当给予表扬和鼓励,并作为典型在全局推广。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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