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局行政执法情况,加强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并将我局行政执法情况及时上报市、县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实施行政执法法定职能的科(室)、单位都要进行执法统计工作,按规定要求上报,接受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快速时效的原则,认真负责,如实填报。
第四条 全局行政执法统计汇总上报工作由局办公室(法制科)负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内容包括:
(一)法制学习、培训统计:执法人员参加法律培训的人数、时间和内容,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参加的人数、时间和内容;
(二)普法宣传统计:内容包括媒体宣传、发放宣传单、明白卡、普法现场咨询、张贴标语;
(三)规范性文件统计:每年一月底前将本局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统计,上报县政府法制办;
(四)执法证件统计:统计本局拥有行政执法监督证和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数及名单,每年在规定时间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年审;
(五)投诉举报统计:咨询数、举报数、受理数、办理情况;
(六)执法检查统计:专项检查的次数、执法人员数;
(七)行政处罚统计:立案及结案数、罚没款数、举行行政处罚听证的案件数、被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数、被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数;
(八)行政强制统计:暂停相关营业、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强制执行等情况;
(九)其他对行政执法相时人给予行政制裁决定的案件。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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