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阜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备案工作,由局办公室(法制科)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以下备案材料送局办公室(法制科),实施合法性审查:
(一)局发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许可审批文件;
(三)实施责令暂停营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其他应当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 备案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依据、执法内容、执法时限、执法人员名单等。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有关副本或复印件等全部案卷资料。
第五条 办公室(法制科)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第六条 办公室(法制科)在审查过程中可调阅备案部门的有关案卷和材料,备案部门不得拒绝。
第七条 备案审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并启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明显存在行政不作为的。
第八条 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签发前,由办公室(法制科)报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办公室(法制科)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条 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局办公室(法制科)于15日内将该处罚决定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和市建委备案。
第十一条 应备案不备案或不及时备案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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