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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10-05 23:18:02]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交流材料   阅读:6224
概要:商业秘密权不同于知识产权,虽然商业秘密类似于商标、专利等无形财产,但二者是有不同的。1、范围大小不同,商业秘密的范围明显大于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某些信息只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权的客体却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2、保护手段不同,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借助权利人自身的力量,而知识产权的保护仅限于法律的保护。3、地位不同,商业秘密不同于知识产权具有法律上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同一商业秘密可同时为多个权利主体所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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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权不同于知识产权,虽然商业秘密类似于商标、专利等无形财产,但二者是有不同的。1、范围大小不同,商业秘密的范围明显大于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某些信息只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权的客体却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2、保护手段不同,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借助权利人自身的力量,而知识产权的保护仅限于法律的保护。3、地位不同,商业秘密不同于知识产权具有法律上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同一商业秘密可同时为多个权利主体所拥有,而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为特定的某个人且只能为该人。4、有无限制不同,对商业秘密的拥有没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具有永久性和全域性,相反的,知识产权却有着明确的时限和地域限制。
  商业秘密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具有所有权的属性。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判例、和法学理论一般都倾向于承认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所有全的属性。特别是美国的所有权法更是对商业秘密拥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作了详细规定。商业秘密权的客体商业秘密可以视为权利人所占有的一种财产,其也相应的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所有权所必须的权能,无论是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考虑还是从商业秘密的特征认定考虑,把商业秘密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最为恰当。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从行为的特征来看: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多种多样,各国对此普遍采取列举的方式予以规定。我国的《反不正当法》中就此也有明确的表述“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由此可以明确的得知我国对不属于以上列举范围的行为不追究法律责任。
  (二)、从行为的主体来看: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涉及这样几类主体:企业内部员工,与企业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国家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人员,因此由主体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作如下的分类:
  1、
  企业内部员工的侵权行为,这主要是指因使用商业秘密而必须接触该秘密的企业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了解和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擅自泄露或公开,或私自转让或允许他人使用等违反保密义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2、
  与企业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这主要指企业商业秘密的转让人、受让人、共同研制方、共同使用人等,违反合同义务,实施的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即使合同并未成立,作为进行缔约活动的对方当事人对缔约过程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也负有保密义务,如若违反该义务同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
  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这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指第三人直接利用盗取、利诱、胁迫、欺诈手段获取、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另一种指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是以以上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而予以使用、披露和允许他人使用披露该秘密。
  4、
  国家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会计师、律师等利用职务之便将获得的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披露、使用的侵权行为。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
  要想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商业秘密的认定问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我国民法理论及原则,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1、
  主体要件,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很显然这种规定过于狭小,在一个企业中除了经营者以外还存在着管理者和雇工,这就势必造成只有经营者才可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不仅如此,如国家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人员等人也被排除在外,而以上笔者已经分析过,这几种主体同样有机会和可能侵犯商业秘密,因此,我国在主体方面应做扩大的解释。
  2、
  主观要件,根据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只承认故意这种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故意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是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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