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客体要件,所谓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客体即该行为所侵害到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是概括式的规定,有待加以详细规定,借鉴国外的规定。
4、
客观要件,即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可分为现实损害和潜在的损害。现实的损害是指造成权利人销售额的降低、利润的损失、客户的减少等;潜在的损害是指虽然当时没有造成损害,但存在以后产生损害的可能性,潜在的损害大量存在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后果之中。对于没有造成权利人损害的行为人不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不仅如此,还要求行为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权利人商业秘密遭受侵害并造成损害的结果是由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否则将不能认定该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四)、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大量存在,但不可以否认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有侵犯商业秘密的嫌疑却被排除在侵犯商业秘密之外,对此进行归纳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独立研究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拥有者以外的人通过利用自己的资源获得与商业秘密拥有者相同或近似的秘密的行为。2、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为人通过反向工程,破译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3、善意取得,即第三人在全然不知情的状态下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签定合同并使用该秘密。4、商业秘密所有人之外的其他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所有人公开的资料而获得该秘密的行为。5、被泄露的商业秘密为他人合法正当使用的行为。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商业秘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观点存在诸多的理论基础,正如世界贸易组织颁布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就以财产权理论和公平竞争理论为基础对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在商业秘密应受保护的理论基础方面主要有这样几种权威学说:
1、
公平竞争理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原则,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不仅损害到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扰乱了时常经济的有序发展。侵犯商业秘www.xuexue6.com版权所有 密的行为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为了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公平的市场环境,法律理所当然的应当以该种不公平竞争行为为调整对象,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提供保护。
2、
合同法理论,这是保护商业秘密最初的也是最古老的一种盛行于合同法发达的英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基础理论,英国法学家通常认为商业秘密为诉讼标的各方经常是一种明示或默示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此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为基础。
3、
侵权行为法理论,这一理论有很强实用性,因为侵权行为理论不以争议双方有合同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为前提,只要一方没有尊重对方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权利,造成对方的利益损失,就可以要求起承担侵权责任,这以理论很大程度的弥补了合同法理论的不足。
4、
财产权理论,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因而,法律就应当按照一般财产的保护原则予以保护。美国正是立足于这一理论根基从而采用了《统一商业秘密法》这一特别法的专门形式来保护商业秘密权利。明确商业秘密的财产权,使其获得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有利于权利人广泛的行使请求权。
除上述四种观点以外,商业道德理论也为一些学者所赞同,商业道德要求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法律对商业秘密所有人提供的保护和对侵犯商业秘密人追究的责任,通常是以这种公认的行商道德作为根基。
(二)、我国对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世界经济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不断促使我国采用发达国家以法制保障经济的理念的形成,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
1、
1993年9月2日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界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和法律责任,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初步确立。一直以来都是在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方面发挥最大作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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