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前置审批单位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以收到资料第二天计算)确认前置审批事项及其办事指南、审批表格,并在系统上回复区工商部门。系统软件在所有前置审批单位回复后自动发送短信通知申请人。
3. 工商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当面交付、电子邮件等形式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办事指南、审批表格和前置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审批表格发放给申请人。
(三)并联审批
1. 申请人按照前置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组织申请资料,齐全后送前置审批单位办理,如果申请资料内容存在可当场更改的错误,前置审批单位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如存在多个前置串联审批单位,后置审批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和改革要求取消申请资料中前置串联审批单位发出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由区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收集所有前置审批单位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或许可证进行总把关,提高审批效率。
(四)限时办结
1. 前置审批单位在审批时限内依法完成审批工作,审核通过的,发放批准文件、批准证书、许可证、缴费通知书;审核不通过的,发放审批不同意通知书。区行政审批服务平台自动提取审批详情及审批结果至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模块供区工商部门和其他前置并联审批单位参考。需上报市、省或国家部门审批的,前置审批单位应负责及时上报,并通过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模块将报批情况及时告知区工商部门和其他前置并联审批单位。
2. 所有前置审批事项全部办结通过后,申请人按照“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事项办事指南组织申请资料,齐全后送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工商窗口办理,区工商部门在审批时限内依法完成审批工作,审核通过的,发放营业执照;审核不通过的,发放审批不同意通知书。
(五)抄告反馈
区工商部门通过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模块将审批详情及审批结果及时反馈给前置审批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便各单位共同对企业实施有效的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五、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改革的协调监督机制
为确保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改革的实施和运作,建立区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区监察局、区工商部门和承担前置审批的各单位组成。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具体负责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实施中的工作协调。遇有重大问题,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区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对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改革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区监察局负责对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改革实施过程中的行政效能进行检查和监督。
如遇重大投资项目,提请召开联席会议或专题协调会议,各相关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单位按特事特办原则,加强协调,尽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