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方案
为了较好地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六单位联合下发的粤民福[20**]35号文件精神,有序开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存权利为出发点,完善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系,进一步推动我县社会救助的系统管理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基础保障。
二、工作原则与救治标准
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原则是既要保障救治对象的基本权益,又要有利于克服救治对象依赖政府救治的思想,救治的服务范围仅限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
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的标准是病情基本稳定。
三、实施对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流浪乞讨病人,可以实施救治:
(一)正在受助时,突发危病(含精神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二)有生命危险必须抢救的城市流浪乞讨病人;
(三)正在城市流浪乞讨的、危及他人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对于以上三种情况之外的,暂时无法判明情况的城市流浪乞讨病人,应予以先行救治,病情基本稳定后再根据查明的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部门职责
民政、公安、财政、城管、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协调和配合。
民政部门综合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助工作,并负责对城市流浪乞讨病人身份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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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城管和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和遇到需救治的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有责任和义务将其护送到定点医院治疗。
卫生部门要指定医院,负责对城市流浪乞讨病人病情进行诊断、甄别和救治,待病情基本稳定后,确实需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医疗单位再告知、护送其到民政部门救助。如因病类管理需要转入对口医院治疗的,由送出和接入医院负责。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经费,把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治疗费用发生时,要及时将治疗费用核拨。
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城市流浪乞讨病人中属职能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实施职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