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改造难度较大、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城市棚户区,采取政府主导的方式改造,由政府组织建设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改善棚户区群众住房条件。
(二)拆迁安置补偿
1.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2.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要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在同类地段购买同面积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
3.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棚户区改造片区规划用地性质属于商住用地的,应优先建设还建房安置被拆迁人。不属于商住用地的,应通过建设安置房或由政府回购商品房等方式解决安置用房。
4.同类地段住宅安置面积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拆迁安置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拆迁产权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5.租用公有房屋,符合房改条件但没有参加房改的,可先房改后再进行补偿安置。
6.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三)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1.将符合城市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国有企业地块纳入市、县棚户区改造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2.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按照“企业制定方案、政府批准实施、集中成片建设”的原则,由国有企业制定改造方案,报市、县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用土地,与市、县政府共建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企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余住房统筹用于解决城市其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3.利用国有企业土地共建的保障性住房,应纳入当地政府保障性住房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建设标准和保障对象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保障对象的审核应严格执行《xx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xx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保障对象所在的国有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参与审核。
(四)资金来源
城市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
1.中央和省城市棚户区改造投资补助资金;
2.中央和省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
3.自筹资金包括:一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部分,二是住房公积金净收益,三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安排资金,四是从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调控资金。
四、政策措施
(一)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政府主导运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从市级预留的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土地出让后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当地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征收土地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集中新建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列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享受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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