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强制性规划条件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容积率。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六)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县区可建立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七)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在办理产权证时,对原拆迁面积部分免征契税。
(八)拆迁奖励政策。在城市棚户区拆迁过程中,对主动自拆的有产权房屋,除按规定给予被拆迁户拆迁补偿费、过渡费、搬家费等费用外,还将给予每户2000元的奖励费,同时拆迁残值也归产权人所有。
五、组织实施
(一)编制规划、制定方案。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等,组织力量编制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让城市棚户区改造片区的居民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有关政策措施,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真正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公布实施方案、补偿标准、安置房源、安置办法等政策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加强监管、确保质量。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照节能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严格考核、落实责任。将城市棚户区改造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县区政府的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和县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并严格进行考核。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房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等相关单位抽调一名副科级干部组成。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集中审批,限时办结。税务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造资金的筹措、发放和管理;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强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效能监察;公安部门要做好拆迁户的户籍管理工作;信访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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