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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的界定,农村集体物权制度改革中无法回避的棘手问题

[10-05 23:18:02]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经验交流   阅读:6185
概要:作为回答这一问题的尝试,作者从理论、实践上两方面加以探讨,试图为读者提供一个化解这一棘手难题的途径。一、理论上的探讨世界上相似、相近的东西很多,但相似、相近绝不等于相同。正像一位哲人所说,树上的众多叶子看起来都相似,但没有一片叶子是完全相同的。目前在我国农村,特别是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对于村民、社员、农民这三个相似、相近的词汇,有的地方不加区别地混用,认为村民、社员、农民属同一概念,因而在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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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回答这一问题的尝试,作者从理论、实践上两方面加以探讨,试图为读者提供一个化解这一棘手难题的途径。
  一、理论上的探讨
  世界上相似、相近的东西很多,但相似、相近绝不等于相同。正像一位哲人所说,树上的众多叶子看起来都相似,但没有一片叶子是完全相同的。目前在我国农村,特别是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对于村民、社员、农民这三个相似、相近的词汇,有的地方不加区别地混用,认为村民、社员、农民属同一概念,因而在理论和现实生活中,从理论到实践造成概念上的混乱,从而影响了农村工作的混乱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有碍农村经济有秩序的发展。看来,我们有必要把村民、社员、农民这三个看似相近,其实截然不同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界定一番。
  所谓村民,是一个与地域相连的、社会学的概念。一般系指长期居住在农村里的居民。
  所谓社员,是一个与产权相连的、经济学的概念。一般系指经济合作社的成员。
  所谓农民,是一个与职业相连的、同时具有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性质的概念。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作为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同时扮演村民、社员与农民三种不同的角色。这里所说的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主要包括:
  一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欠发达,产业结构单一,农村居民的就业渠道单一,其收入主要靠从事农业生产取得。
  二是农村社会对外开放的程度较低,基本处在封闭、半封闭的状态,人口处于非流动或流动程度甚低的状态。
  三是国家对人口的二元化管理体制和人为的城乡分隔的户籍制度。在上述三种社会经济条件同时存在的农村地区,一个人因出生和长期居住在农村,所以他首先是个村民;又由于该村民从事的是农业生产,所以他又是个农民;再由于我国在五十年代已经全面实现了合作化,由于他自己或者其父辈投资加入了村经济合作社,所以他自然地也是个社员。
  当上述三种社会经济条件中的某一个、两个或者全部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一个原本居住在农村的人所扮演的角也就不一定同时既是村民,又是农民,又是社员。
  倘若某一个原本居住在其出生地的村民,当他所在的地区产业结构发生变化,二、三产业发展起来以后,他从农业生产中分离出来,去务工或去经商。此时的他,虽然其户籍性质仍然是农业户口,仍然是村民和社员,但由于他已经不是专门从事农业劳动。因而他实际上已经不是原本意义上的农民了,实现了其角色的第一次转换。
  倘若此人通过务工或者经商,积累了一定数额的资金,有了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地的愿望,举家迁徙到城市或者小城镇。由于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中仍然有他的一定份额,所以他仍然保留了社员身份,但已经不是他原来所在村的村民了。那么,这时的他又实现了其角色的第二次转换。
  倘若,他符合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条件,取得了在城市或者小城镇落户的资格,由原农业户口变更为非农业户口。此时的他已既不是村民,也不是农民。但由于他在原农村经济合作社的资产中仍有他的一定份额,因此他仍然是社员。这时的他又实现了其角色的第三次转换。
  倘若,他所在的村经济合作社按照政策规定和社员的意愿,对集体资产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将集体资产由社员集体共同共有,变为社员按份共有明晰了每个社员的产权份额。如果这时的他,按照合作社股份合作的章程规定,自愿将量化给他的股份进行了转让。这时的他就已经不再是社员了,实现了其角色的第四次转换。
  在这里,我们实际上是讲述的是一个村民从农民转变为一个城镇居民的全过程。也是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村民、社员、农民相互分离、演化,甚至彻底变异的过程。
  一个重要的结论:只要他是一个村的社员,那么不管他的村民身份、农民身份是否已经丧失,他都应该享受其所在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权利和待遇。
  二、实践上的探索
  (一)哪些人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我区农村人口的现状,凡符合下列标准的人员,均可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并承担应当履行的义务。
  1、在农村土地一轮承包期间(1984年至1997年),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衍生的农业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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