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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的界定,农村集体物权制度改革中无法回避的棘手问题

[10-05 23:18:02]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经验交流   阅读:6185
概要:从政府角度看,为边远险村险户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用意无可厚非,也是应尽职责。但是,这种安排的买单方应该是扮演公共角色的政府,不应是接受移民的村集体。政府应该补偿多少为宜呢?这首先应看政府的财力允许的范围,其次,应该考虑级差地租因素和不同地区生活水平的差异。合理的限度应是确保迁入村的村民权益不因新入户的迁入而有所减少。那么,新迁入的村民是否也应该享受与原住民同等的待遇呢?我看,这也值得商榷。按说只要迁
身份的界定,农村集体物权制度改革中无法回避的棘手问题,标签:学习经验交流,班主任经验交流,http://www.xuexue6.com
  从政府角度看,为边远险村险户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用意无可厚非,也是应尽职责。但是,这种安排的买单方应该是扮演公共角色的政府,不应是接受移民的村集体。政府应该补偿多少为宜呢?这首先应看政府的财力允许的范围,其次,应该考虑级差地租因素和不同地区生活水平的差异。合理的限度应是确保迁入村的村民权益不因新入户的迁入而有所减少。
  那么,新迁入的村民是否也应该享受与原住民同等的待遇呢?我看,这也值得商榷。按说只要迁入的农民符合政策性搬迁的条件,他就应该取得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享受与原住民的同等待遇。然而,我们看到,迁入村民与原住民对迁入村集体资产增值的贡献是不一样的。忽视这种差别,给予迁入村民无差别的待遇和分红权益也是缺乏法理依据的。
  解决的办法是:给予迁入村民的成员身份,但是在分红权益上按照迁入村后的时间计算出相应的权益系数,然后提交全村村民代表或村民大会予以表决。从产权改革的实践看,多数村民还是理解政策性搬迁的村民享受与原住村民大致相当的待遇,但是,必须有所差别。如果工作做得细致,这种差别尽管很小,原住村民还是能够接受的。但是如果差别很大,就会引起迁入村民的意见,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3、投资置换型迁入户
  这种迁入户往往是有一定经济实力或者是头脑灵活有“路子”的能人。他们在迁入之前,有可能向村集体交纳了数量不菲的的资金,或者在迁入村投资兴办了企业,也有可能是把一种营销渠道或者专有技术引入迁入村,使村集体和村民受益。这种迁入户一般都能为原住村民所接受,而且也容易享受与原住村民相同的待遇。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此类迁入村民,应该认真审核其投资的真实性,特别是不能因此而杂家村集体的债务,其次,要将其给村集体和村民带来的收益与村民围起换得成员身份带来的好处进行比对,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应令其补足,并向村集体交足积累。
  4、靠关系和暗箱操作迁入的村民
  这是一类依靠社会背景和权势,通过向乡、村干部施加压力或行贿的方式,以很低的成本或者零成本迁入新的村级经济组织之中。原住村民意见最大的也是针对这类人群。因为,他们是不劳而获、轻而易举的取得了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且长期享受与原住村民相同的各种待遇和分红权益,实际上这就是对原住居民的一种经济上的剥夺。
  可行的办法,就是要对其身份进行一次甄别,如果按照规定,补交了集体积累资金(也有的村把其称为入户费或公共事业费),那么可以将其视为新组建的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如果没有这样做,那么,我们就应该理直气壮地将其从现有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中剔除,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原住居民的利益不受伤害。
  我们固然相信民主的公信力。但是当原住居民所占人口比重较小,话语的分量也会随之减轻。如果以民主表决的方式决定产权界定的方案时,原住居民的权益肯定会受到伤害。而这个时候,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不应缺位,应该站出来为原住民伸张正义,最为可行的办法就是出台具有约束力的、立场公正的界定政策。
  我认为,可行的办法就是,将全村原住居民和后迁入居民在村居住、劳动和生活的年限全部进行详尽的清查,将集体资产全部量化,切割为集体股、户籍股和劳龄股三种形式。集体股按30-40%的比例提取,用于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善后事宜处置以及不可预见费用支出和村级公益事业支出。户籍股按照现有村民的户籍,是本村农业户籍人口的每人一个标准股;劳龄股按照村民在存居住的时间进行量化。那么如何才最大限度地体现原住居民的利益呢?办法有二:
  (1)合理调整户籍股与劳龄股的比例关系。
  假设该村集体股的比重定为30%,那么还有70%的资产产权需要量化到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其中只设置老龄股和户籍股两种个人股种,从原住居民的利益考虑,就应该将劳龄股的比重提高,比如说他们希望劳龄股所占比重为7成,但是新迁入居民肯定不会同意,这样就会出现一个博弈谈判,博弈的结果往往是由新老户的比重所决定。这个结果是否就真的公正吗?我看未必。如果新老户比例在伯仲之间,其博弈的结果也还说得过去,但是当新老户比例向某一方倾斜时,这一博弈结果很有可能显失公平,最终的结果肯定需要政府出面进行裁判。因此我们应在政策安排上作出纠偏性规定,即给出一个大致合理的比例区间,比如户籍股与劳龄股的设置比例为3~5:7~5之间,只要超出这个范围,我们就应该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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