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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的界定,农村集体物权制度改革中无法回避的棘手问题

[10-05 23:18:02]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经验交流   阅读:6185
概要:2、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异地搬迁的强泥石流易发区及其它政策性搬迁的人员;3、非政策性搬迁的农业户口人员,已经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缴纳了集体积累或入户费,并承包了集体土地、果树,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些户虽未缴纳集体积累或入户费,但迁入者本人为迁入村投资修路、引进企业,利用社会资金为迁入村做了贡献的,有事实依据和当时村干部证明的,视同交纳了集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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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异地搬迁的强泥石流易发区及其它政策性搬迁的人员;
  3、非政策性搬迁的农业户口人员,已经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缴纳了集体积累或入户费,并承包了集体土地、果树,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些户虽未缴纳集体积累或入户费,但迁入者本人为迁入村投资修路、引进企业,利用社会资金为迁入村做了贡献的,有事实依据和当时村干部证明的,视同交纳了集体积累或入户费)的人员;
  4、全家转为入小城镇户口,未办理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手续的人员(被行政、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除外);
  5、应征入伍的义务兵;
  6、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包括男到女家)及其新生子女;
  7、离婚或丧偶,户口未迁出本村的人员及其子女;
  8、因结婚(包括再婚)带入的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9、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且不是单立户的);
  10、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员;
  11、除以上十项以外,按照《社章》的有关规定,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其它可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二)因为个体的差异,如何确定其所占份额?
  众所周知,对于村民而言,由于社区的开放性,农村居民迁入时间的早晚各异,对所在村集体的贡献也会有高低之分。既然如此,在权益享受上尽管同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份额和比例还是应该有所差异的,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其份额和比例的确定显得尤为艰难。
  我们可以借助对以下三类人群的分析,来探讨所占份额及比例的关系如何确定为宜:
  对于不同时期迁入的人群来说,取得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途径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原住居民
  一般来说,一个村的居民主体是原住居民。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原住居民在村里的比重会逐渐降低。这是因为,原住居民在遇有就业机会时,也会向薪酬更优越、居住环境更好的地区流动。而其所腾出的生存空间正好被较之落后地的区迁移居民所替代。而原住居民比重越大,表明这里的经济发展缓慢,就业机会较少。我们在选择产权制度改革的时候,往往又多选择在经济发达的村搞试点,这样新老户的矛盾暴露的就比较集中。如果从公平的角度说,,迁入村的集体资产贡献份额最大的还是原住居民。其理由是:
  (1)资本的原始投入主体
  合作化时期,原住居民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入资投股,除了有形资产的投入,更值得一提的是,原住居民还将土改时分得的土地这一无形资产投入到合作经济组织之中。
  (2)资本积累的创造主体
  现在村集体资产的形成很大一部分是由原住民通过投资入股、辛勤劳动几十年积累起来的。我们作过分析,集体经济增速最快的年份,是在1991年之后,而这一段时间正是城镇化起步和加速的时期。集体资金存量增加,更多的是集体土地因国家建设征用或企业占用变现而来。这一点,在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表现最为充分。因此,原住居民在资产份额中所占比重和份额应该予以客观公正地体现。
  2、政策性搬迁居民。
  因为我区的山区部分村生存条件恶劣,或因山洪冲毁了其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政府为其在平原镇乡的某个或某些村提供土地、宅基地等生产生活资料,而搬迁农民是依据政府的相关文件自愿放弃山区原有的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无偿取得平原村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并要求享受同迁入村村民一样的待遇。
  从迁入农民的角度看,他已经放弃了原有的生产资料,响应政府的号召,离开养育多年又有很深感情寄托的故土,而且还要面对相对较高生活成本和交际成本的陌生土地,这种置换多少带有一种无奈和隐痛。并不见得像向迁入的农民所说的那样是一种“拣便宜(或偷着乐)的事”。尤其是搬迁人口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或寄养在家的幼儿(因为在此之前,年轻人口早已通过各种方式流入到经济发达、就业机会多的城镇)。因此因为政策性搬迁而迁入到新的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人群,他们理应无偿享受到与迁入村村民一样的待遇,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从迁入村原住居民来说,他们提出,政策性搬迁新入住的居民,无偿取得的生产资料是从原住居民原有份额中挤出的份额。是一种变相的集体资产的“平调”(或者说是无偿地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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