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学习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防卫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发票库房内配备防潮、防盗、灭火设备,保管员要会使用灭火器;
三、非保管人员不准进入库房;
四、遇节、假日发票仓库管理人员应对仓库存储情况进行清点检查封存,并做好记录。
五、运输发票须由专人和一名指定的保安人员带领购票专用章方可购票。
发票管理制度
一、保证全局发票的正常调拨和供应使用。
二、分局购入发票要一次性输入微机。
三、建立与微机相互对应的领用存辅助台帐,保留购入、售出发票原始单据并按月装订成册。
四、严格执行发票核发审批手续,即审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发票购(印)簿》。
五、分局购票实物入库数要与市局出售数目相等,企业购票、实物数要与企业《发票购印簿》和台帐登记数、微机存贮数相符。
六、按期与市局核对发票领购数。
七、企业自印发票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八、分局将按目标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企业管理和检查工作制度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为依据。抽查用票单位使用和取得发票百份违章率不得高于2%。对所辖区发票用户发票管理使用情况月检查面不低于10%,按规定填写《企业发票管理情况检查表》和《企业发票管理情况检查登记簿》。用票单位必须按规定领购和保管发票,在发票管理中,要健全发票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企业领、用、存情况与《发票购(印)簿》及台帐登记情况相符。发生重大专用发票被盗或丢失案,应及时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交叉稽核至少传递十份。发票违章处罚率不得低于95%。
发票财务工作制度
建立会计帐簿、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发票核算要日清月结,发生业务及时处理,做到财务库存帐与保管员库存帐,帐帐相符,帐物相。发票出售工本费要按市局规定统一标准收取,不得随意加价或超额收取。按省局颁发的税收征管票证核算管理办法进行核算。
发票报表工作制度
每季度按规定要向市局票证站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季报表》。每年末按规定向市局票证站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年度订货表》、《普通发票年度订货表》及《发票管理情况年报表》按时报送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运费转出报表。按时向综合科报送电脑版发票使用月报表。按时在指定时间内报送临时性报表。
发票保管员工作制度www.xuexue6.com免费提供
一、严格执行《发票库房安全保管措施》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杜绝和消灭一切不安全隐患。
二、保管员对库存发票要精心保管,尽职尽责,按发票种类分门别类存放。
三、发票出入库要严格手续,认真检查发票种类、数量、起止号、登记台帐并办理签字手续,达到帐目清楚、帐票相符。
四、每遇节、假日及月末对库存发票进行一次清点,并做好清点检查记录。
五、保管员要对发票库房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税务稽查选案工作制度
一、依据税务稽查形式,将税务稽查选案划分为日常稽查选案、专项稽查选案和专案稽查选案。二、日常稽查对象的确定,要通过计算机选案。稽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应填写《稽查任务通知书》,交稽查实施环节实施稽查。
三、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对象的确定,要通过人工筛选或随机抽样、上级指令、有关部门转办、公民举报及情报交换。
四、通过人工分析、归集分类产生的稽查对象、登录要待稽查对象清册。
五、受理举报(含口举报)及有关部门转办的信件,应登记造册。
六、被确定的稽查对象,属管辖范围应填写《稽查任务通知书》,交稽查实施环节实施稽查。
七、被确定的稽查对象,属管辖范围外的,应填写《转办单》,移交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八、选案部门每月25日向市稽查局上报下月检查计划,同时分类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帐,跟踪考核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
税务稽查实施工作制度
稽查实施部门接到选案环节发出的《稽查任务通知书》中已确定的稽查对象后,方可实施稽查。实施稽查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稽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属于日常、专项稽查的,履行稽查通知程序;属于专案稽查的,不必事先通知,可直接进户检查。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调阅被查对象的纳税档案,全面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熟悉和掌握相关的税收政策,分析被查对象可能存在的问题,确定稽查的重点和稽查的方法。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近亲、利害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自行回避。实施稽查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实施稽查时,根据需要采取询问、调取帐簿方式检查的,应遵循以下程序:⑴需要询问的,询问前应当向被询问人发出《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必须两人以上参加,向被询问人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告知被询问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完毕,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章或者押印。⑵需要调帐的,调取帐簿资料前必须经局长批准,然后发出《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仅限于被查对象以前年度的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取帐簿时,填制《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归还。实施稽查时,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采取函查或异地调查两种形式。实施稽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以及对案件的熟知程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收集证言时,可以采用笔录、录音、录像等形式。实施稽查取证时,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证明原件的保存单位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签章或者押印。实施稽查中需要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和储蓄存款,应当填写《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经局长批准方可进行,并为储户保密。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有逃避纳税人义务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提交纳税保证金,提供纳税担保,暂停支付存款,查封、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财产等相应的税收保全措施。对于未经立案实施税务稽查,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税收违法问题达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立案标准的,制作《立案审批表》,报经局长批准后补充立案。实施稽查中,稽查人员应当认真填写《税务稽查底稿》,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应当注明出处。稽查完毕,应按如下程序处理:⑴制作《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连同送达回证一并送达被查对象。《告知书》应当写明查出的违法事实,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告知被查对象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和要求听证的权利。⑵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底稿》及其他证据提交审理环节审理。对审理环节转回的案件,应明确审理环节转回的理由,确定复查重点,复查后及时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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