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工作制度
税务稽查案件终结后,在稽查各环节形成的各种资料统一送交审理部门整理,并在结案后的60日内立卷归档。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稽查对象分别装订立卷,一案一卷,统一编号,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税务稽查案卷按下列期限保管: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和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x发票,以及私自制作、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一般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15年;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经查实给予退税的,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对超过上述二、三两项案卷保管期限的,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销毁。四、本机关工作人员在查阅税务稽查档案时,应当征得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本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查阅税务稽查档案,应当经本级税务机关局长批准。查阅税务稽查档案应当在档案室进行,需要抄录、复制或者借阅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查阅人要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和税务机关保密。
税务人员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税务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凡存在有下列情形的,都予以责任追究:
一、执法人员不按税收法定程序审批,擅自越权执法的;
二、执法人员不按税收法定程序严格规范使用各种税务文书的;
三、纳税人提出复议或诉讼,导致税务处理决定无效的;
四、执法人员不按月份税务检查计划认真完成稽查计划的;
五、已稽查过的企业在案件复查过程中,存在税种查不全、环节查不透,仍有错漏的;
六、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应处罚的税务违法案件,执法人员不及时报告,不如实查处的。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制度
受理稽查实施环节移送的《税务稽查报告》,查阅报告中所涉及到被查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案卷审阅,填写《税务案件审查登记簿》。
审理内容包括: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定性不准等有疑点的稽查报告,应提出明确意见,返回稽查实施环节补充稽查,并限期返回。对确认应审理的案件,分如下两种情况处理:一般案件,由审理部门拟定《审理报告》;对于大案、要案或者疑难税务案件定案有困难的,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后定案审理完毕,由审理部门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连同《税务稽查报告》呈报分局负责人审批后3日内,交执行环节执行,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经局长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稽查环节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经查未发现问题的,审理部门审理确认后,制作《税务稽查结论》一试两份,报上级部门批准后,一份存档,一份交被查对象。审理部门接到稽查环节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理完毕。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稽查报告制度,对不同案件及时分析,逐级上报。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各种稽查资料由审理部门统一整理,立卷归档。
税务处理决定执行工作制度
接收稽查审理环节转来的经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向被查对象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并监督其执行。税务文书送达的方式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无论采取何种送达方式都必须有送达回证(不含邮寄送达),由接受送达的人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规定执行的,应做如下处理:
对税务机关做出的补税决定不执行的,应当先行
告诫,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履行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填制《查封(扣押)证》、《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或者《扣缴税款通知书》,经局长批准后执行。
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执行的,应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限期内申请复议或诉讼。
对在规定的时限内既不履行纳税义务,又不申请
复议或诉讼的,税务机关应填制《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送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协助强制执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Tag:办公厅室,领导讲话稿范文,领导讲话稿模板,领导讲话稿 - 办公厅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