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主动交代
主动交代,是指犯错误人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组织检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7、比照处理
比照处理,是指受处分人犯有党纪处分条例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时,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报中央纪委批准;其他案件由省(部)级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三、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实施党纪处分中应注意把握的问题
1、对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如果受处分党员不宜担任原职务的,可以免职或调动工作,但这种处理不属于党纪处分。
2、对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3、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4、对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纪律处分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①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②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
③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④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⑤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⑥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⑵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开除党籍的,但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①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②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
6、对劳教的党员的纪律处分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党籍。
7、贪污、受贿错误党纪处分数额界限
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且具有《党纪处分条例》第26条规定的减轻处分情节的,也可以不开除党籍,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30条的规定,一律开除党籍。
处理贪污、贿赂错误规定的违纪金额标准,只是违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一个方面,在实际执纪工作中,还应考虑其他情节。
(二)实施政纪处分中应注意把握的问题
1、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
⑴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⑵国家公务员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⑶国家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⑷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的期限:
国家公务员受除开除以外处分的,警告处分满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一年;撤职处分满两年的,由原处理机关解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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