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贪污错误
⑴概念
贪污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⑵特征
①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四种人员:第一、党和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及专项基金的财产。此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以公共财产论。
③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其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所谓“主管”,是指具有审查、批准、安排、使用或者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物的职权。如:经理、厂长具有主管公司、企业内部财物的职权。所谓“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者保管具体财物的职权。如:仓库保管员具有保管仓库内的公共财物的职权;出纳员具有保管公款的职权。所谓“经手”,是指因执行职务而具有领取或者支出财物的职权。如:采购员具有领取、报销采购费用的职权。
④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具有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只是在钱物管理工作中疏忽大意,发生错账、错款,则属于过失行为,不构成本错误。
⑶监守自盗与盗窃的区别
监守自盗是把由自己监守的公共财物窃为己有,这是贪污的一种表现形式。监守自盗这种贪污与盗窃的主要区别:
①主体不同。贪污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盗窃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盗窃错误的主体。
②侵害的客体不同。贪污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盗窃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案例一
某国营工厂厂长兼党委书记刘某,借本厂扩建厂房之机,与承包本厂建筑任务的施工队长张某口头商定,由该施工队为其私建水泥结构的平房四间,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竣工后个人结算。私房竣工后,造价为25000元,刘某只付15000元。该厂厂房竣工后,施工队长张某征得刘某同意,将刘某所欠建房款10000元与厂房建筑款一并从该厂结算。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从刘某的行为看:⑴刘某身为某国营工厂厂长兼党委书记,属贪污错误的主体范畴;⑵刘某在主观上有明显的将公共财产占为己有的故意。当施工队长向其讲明,其个人所欠房款与厂房款合并结算时,刘某表示同意;⑶在侵害客体上,刘某的行为侵害了该厂公共财物的所有权;⑷在客观方面,刘某利用自己担任该厂厂长兼党委书记,并主管企业财务的职务之便,实施了借扩建厂房之机为个人建私房,以多报厂房建筑费的手段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刘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特征,应认定为贪污错误。
2、侵占错误
⑴概念
侵占错误,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企业(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⑵特征
①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的职工。
②侵害的客体是本企业(公司)财物的所有权,即行为人所在的企业(公司)的财物。如果侵害的对象不是本企业(公司)的财物,则不构成本错误。
③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把本企业(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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