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找出适用条款
找出适用条款,是指根据筛选出的案件事实,找出适用的党纪政纪条款。
党纪政纪处分条规规定了许多具体的违纪错误,在定性时要确定被调查人行为可能构成哪几种违纪错误,认真分析这几种违纪错误之间在构成要件上的差别,找出适用的条款。
如:党纪处分条例第68、69、71条分别规定了盗窃、诈骗和敲诈勒索三种错误,这三种错误的主体都为一般主体,侵害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是客观方面的表现有所不同: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就适用第68条规定,应认定为盗窃错误;用欺骗的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就适用第69条规定,应认定为诈骗错误;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就适用第71条规定,应认定为敲诈勒索错误。
3、确定错误名称
违纪错误名称,是指根据党纪政纪条规的规定,对某种违纪错误的本质或基本特征所做的简明概括。
违纪错误名称具有以下特征:⑴必须与纪律处分条规规定的文字或精神相一致,即具有依法性;⑵必须是对违纪错误本质特征所作的科学概括,即具有概括性;⑶采用提纲挈领、精确简练的文字表述方式,即具有简明性。
(四)运用违纪构成原理准确定性
任何一种违纪错误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⑴违纪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如:违反党纪的主体必须是党员、党的组织;违反政纪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等。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指具有责任能力,并实施了违纪行为的人;特殊主体指具有责任能力,并实施了与其职务有关的违纪行为的人。如:盗窃错误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贪污错误的主体,不仅必须具有责任能力,而且必须是担任一定职务的人。
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为无责任能力人。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违纪行为,不能由其负责任,也不应给予纪律处分。如患有精神病的党员、监察对象,就是无责任能力的人。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其违犯了党纪政纪,应当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⑵违纪的主观方面,是指违纪主体对于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或过失。从理论上讲,凡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违纪行为的,应根据一种错误定性处理;凡行为人出于两个以上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两个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分别定性,合并处理。如:某人才交流中心培训科于2000年开始向俄罗斯输送留学人员,收取学杂费后将款以培训科名义存入某储蓄所。2000年9月,该科科长许某将其中的3000元取出,借给其内弟罗某经营服装。20**年9月,罗某将3000元本金和270元利息一并还给了许某,许某将2000元入帐,1000元用假发票报销冲减归己,利息270元据为己有。本案中,许某具有两个方面违纪故意:一个是挪用公款的故意,一个是贪污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许某实施了两个违纪行为:一个是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另一个是将本金1000元及利息270元占为己有。许某的行为,既侵害了公款的使用权,也侵害了公款的所有权,应以挪用公款错误和贪污错误分别定性,合并处理。
⑶违纪的客体,是指党和国家所保护而为违纪错误行为所侵害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如:贪污错误侵害的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侮辱错误侵害的是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
⑷违纪客观方面,是指违纪人员所实施的危害党、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特征,在有些错误中还包括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违纪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是多种多样的。如:盗窃错误,采用的是秘密窃取的方式;诈骗错误,采取的是欺骗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交出财物;敲诈勒索错误,采取的是威胁的方式,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
(五)几种常见违纪错误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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