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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条规学习辅导
定性和量纪是学习党纪政纪条规所要解决的两个主要问题,也是审理违纪案件中的两个重要环节。定性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解决被调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错误和构成什么违纪错误的问题;而量纪是在定性的基础上,解决对被调查人是否给予纪律处分和给予何种处分的问题。定性是量纪的前提,量纪是定性的归宿。定性不准,量纪必然不当,案件就不可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定性准确,量纪不当,案件也不可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因此,我们要通过学习党纪政纪条规,努力达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工作要求。
一、关于定性问题
(一)定性的概念
定性,简单地说就是认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如:出纳员将由自己保管的国有企业的现金占为己有,这是一个违纪行为,将这个违纪行为确定为贪污性质就是定性。
定性的对象是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只能给行为定性,而不能给被调查人定性。如:出纳员张某将由自己保管的国有企业的现金占为己有,这是一个行为,只能对这个行为定性,而不能对张某本人定性。二是定性的对象不是被调查人的一切行为,而是经调查、审理后认定为违纪错误的行为。
(二)定性的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定性活动和定性结论必须符合党纪政纪条规的规定。如:党纪定性的主体必须是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不能是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纪检机关的案件检查部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构成违纪错误的,必须移送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审理部门审核后认为构成违纪错误,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必须报请纪检机关的领导机构作出决定。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对被调查人的行为必须严格依照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无论被调查人是什么人,被侵害人是什么人,只要根据事实和证据构成违纪错误的,就应当予以认定。比如:党纪处分条例第119条规定:“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根据这条规定,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工作人员,只要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就应当认定为侮辱、诽谤错误。不能只是侮辱、诽谤了领导干部就认定为违纪错误;而侮辱、诽谤了一般工作人员就不认定为违纪错误。
3、协调原则
协调原则,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对某种行为是否认定违纪错误以及认定什么违纪错误。
对违纪行为定性应当协调一致,避免对某种行为今天认定为违纪错误,而在没有新规定的情况下,明天就不认定为违纪错误,或在此地认定此错,彼地认定彼错的混乱现象。
4、疑错从无原则
疑错从无原则,是指对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的行为从无处理。按照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定性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如果在有错与无错发生疑问时按有错处理,就有可能侵犯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
疑错从无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⑴被调查人可能实施了违纪行为,但得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时,应按无错处理。
⑵被调查人可能犯了数错,但能够查证属实的只有其中的一错,应按查证属实的一错处理。
⑶被调查人可能犯有较重的违纪错误,但能够查证属实的只是较轻的违纪错误,应按查证属实的较轻的违纪错误予以认定。
⑷被调查人可能是共同违纪的为首者,但得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时,不应按为首者处理。
(三)定性的步骤
1、筛选案件事实
筛选案件事实,就是根据违纪构成要件,从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中筛选出构成违纪错误的事实。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并非都与定性有关,其中有些与定性有关,有些与量纪有关,还有一些与定性、量纪都无关。筛选案件事实要根据违纪错误构成要件,从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中筛选出与定性有关的事实。筛选案件事实要做到客观、全面,既要注意筛选能够证明被调查人行为有错或错重的事实,又要注意筛选能够证明被调查人行为无错或错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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