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古代诗歌   名言名句  日记100字  员工手册
 
当前位置:学学咯公文写作网报告总结计划考察报告行政备案法理调研报告» 正文

行政备案法理调研报告

[09-29 19:45:01]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考察报告   阅读:6831
概要:为切实解决价格主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备案困惑,更为进一步在实践中规范行政备案行为,以使行政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正确理解备案含义、行使好自身的备案职能,徐汇区物价局特邀请了理论界、实务界的法学专家共同参与研讨关于行政备案制度的诸多法理问题。会上,大家就现阶段备案制度的缺陷、备案行为的性质以及司法实践中难以判断的备案纠纷等等展开了热烈讨论。一、备案的由来及制度缺陷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ldq
行政备案法理调研报告,标签:干部考察报告,出国考察报告,http://www.xuexue6.com

为切实解决价格主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备案困惑,更为进一步在实践中规范行政备案行为,以使行政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正确理解备案含义、行使好自身的备案职能,徐汇区物价局特邀请了理论界、实务界的法学专家共同参与研讨关于行政备案制度的诸多法理问题。会上,大家就现阶段备案制度的缺陷、备案行为的性质以及司法实践中难以判断的备案纠纷等等展开了热烈讨论。

一、备案的由来及制度缺陷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备案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从法律层面考查,备案涉及到两个主体:当事方和接受登记方。从当事方说,备案就是向有关部门报告,起告知作用;就接受方而言,备案就是保存有关资料,具有公示作用。我国法律对于备案的规定主要有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并于20**年由国务院修正),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都有关于备案的规定,上述法律规定的备案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程序。此外,还有一些专门法和行政法也确立了备案制度。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等。但是,现有法律、法规有关备案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

法律、法规没有对备案作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导致备案的性质与效力不明。若备案当事方为行政机关,则备案是一个内部行政行为,只具有监督备查作用;若当事方为行政相对人,则对备案接受登记方来说,尽管备案不是审批行为,但在性质上它已经演化为行政管理行为,因而备案的结果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情况备案是否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仍值得探讨。

二、备案的概念、种类与性质

有关备案的概念,学界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关于备案概念的探讨,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综观很多种关于备案概念的探讨,备案的概念大致包括两大方面:1、备案是指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下级行政机关或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管理行为后,将有关的信息予以登记,并以书面或电子行政公文等形式上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备查,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的内部行政行为。2、备案还包括行政相对人在事后用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供有关信息情况予以登记备查,并间接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外部行政行为。

就备案的种类来说,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监督性备案,这种备案主要用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是上级对下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备案,这是一种事前备案。下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核备案则属于无效文件。第二种是备查性备案,就是申请人向主管机关报告需要备案的事由、材料,主管机关将其存案以备查。第三种是生效性备案,这种备案行为实际上已经变为审批行为。例如,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必须经房地产部门备案才能成立,也就是说如果某一小区业主委员会若未取得房产管理局的备案证明,那么该业委会是不能正式运作的。这种情形就是典型的生效性备案,此备案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产生了实质影响的。

就备案制度的性质来说大致具有以下几点:1、从我国现有的专门法和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备案的相关规定可知,备案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具有审批或许可效力的信息收集型行政管理行为。对备案来说,无论申请方为行政相对人还是需要备案的行政机关,接受备案方均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备案程序,行政机关往往就需要备案的事项、内容、方式、时间等条件予以规定,行政相对人只需要按备案要求提供信息或资料即可。可见,备案不具有创设权利的审批或许可性质,而是具有信息披露功能的行政管理行为,目的是方便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服务。2、备案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内部行政行为,如干部任用登记备案制,也可以是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行为,如行政相对人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合同备案等。至于备案是否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和实务界还难以界定清楚,目前主要是以行政法上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来判断其性质。主要是看该备案行为有没有给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以及该备案行为是否具备确定力、执行力等特征。因此,不对当事方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备案就不具有法律概念的特征,当然也就不具有可诉性。比如合同备案行为,多数情况下并不具有鲜明的行政行为特征,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将其当作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来看待。另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设立备案主体的同时,其实也设立了该主体的义务。按照义务的性质区分,可将其分为约束性义务和非约束性义务。带有约束性的义务,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而非约束性义务一般不会引起法律后果。那么,就备案行为来说,该行为有没有给行政相对人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是判断其是否具有可诉性的依据之一。

[1] [2] [3]  下一页


Tag:考察报告干部考察报告,出国考察报告报告总结计划 - 考察报告
 
 
[ 快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评论

 
分类导航
最新更新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范文 | 管理 | 知识 | 作文 | 祝福 | 学习方法 | 诗词 | 幼教 | 英语 | 语文 | 试卷 | 教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