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科研立项、资金扶持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优先解决。
5、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6、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培训、考察、疗养休假,所需经费按规定由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支出。
7、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单位名额的限制。
七、调整
县优秀技术人才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根据平时备案和年度考核情况,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对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管理,实行即时调整、年度调整和届满调整。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作为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范围:走上党政领导岗位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调离我县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届期内成绩平平,没有取得新成果和做出新贡献的;逝世的。
凡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宜作为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均取消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荣誉称号。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县人才办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发挥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作用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安阳县进程中的作用,参照安阳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任务
1、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每年要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自身的专业技术特点提出工作建议不少于两条。
2、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要在自己所从事的专业技术领域潜心研究,进行课题攻关,取得科研成果。每年不少于一篇(项)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创作、主持或参与县级以上课题攻关,三年内取得县级以上科技成果(著作、奖项)不少于一项。
3、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要发挥传帮带的作用,注重培养本专业、本领域的后备人才,传帮带人员每年不少于两名。
4、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要积极主持或参与本行业及相关行业技术推广普及项目,注重为广大群众和生产实践服务。特别是要按照安县组〔20**〕153号文件要求,积极参加县管专家联系点活动,要通过在联系点的帮扶工作,努力把联系点建成工作业务的实践点、技术推广与普及的示范点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实验点。
二、要求
1、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所撰写的学术论文需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媒体上刊登(或在有关学术会议上交流);提出的工作建议可随时送交县人才办。
2、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于每年12月20日之前将个人总结、本年度发表的论文、传帮带人员名单上报县人才办。
三、组织领导
1、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党组(党委)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他们搞课题研究,撰写论文。
2、县人才办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将结果向全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所在单位党组(党委)通报。
3、对于本意见的第一项中对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制定的几项任务,县人才办每年将组织各方面专家从中评选高质量学术论文、创作和成果等奖项,给予重奖,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对各类优秀人才荣誉称号
进行统一管理的意见
为了使各类优秀人才的评选表彰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现就各类优秀人才荣誉称号的统一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选表彰的时间
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组织评审表彰的,原则上按上级要求进行;县委、县政府命名表彰的,按县委、县政府要求办理;县直有关部门联合评审表彰的,一般二至三年评审表彰一次,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评审表彰的,报经县人才办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评选表彰的程序
评选表彰活动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方案。评选表彰活动,承办单位要研究制定详细评审表彰方案,并报县人才办审定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2、组成专家评委。根据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评委严格按照评审方案进行评审;
3、公布评选范围、标准和条件。评审时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公布评选对象的范围、数量、标准、条件和评审程序,并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
4、公示。评审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一定时间的公示,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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