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林业部门人员经费财政预算和关闭整治工作经费预算。
21、园区办:负责审核园区木材加工企业是否符合招商引资标准。
22、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行动各方面工作,监管关闭企业的动态。
四、整治范围的对象、目标及方法
(一)整治范围
本方案所称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特指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凡在五华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不分城乡和行业,不论生产规模和经营形式,均属于本次整治的范围。本次整治工作实行属地管辖的办法组织实施。
(二)重点整治对象
1、未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或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已过期仍在经营加工的,以及一证多厂(点)中无许可证的经营加工厂(点);
2、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但连续一年未经营加工木材或已不再具备经营加工条件的;
3、超木材经营许可证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
4、伪造、涂改、出借、非法转让、转包、转租木材经营许可证的;
5、全县范围内的所有单独设置的锯木厂,以及加工木片、单板、卷板、木竹浆、木竹炭等初级产品的木材加工企业;
6、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外设立的年加工木材设计能力5000立方米以下的各类木材深加工企业(进口原料占80%以上的家具制造企业除外);
7、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内设立的年加工木材设计能力5000立方米以下的胶板厂、刨花板厂、中纤板厂;
8、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外设立的年消耗木材5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深加工企业,因未建立原料来源、购销、加工登记台帐,或不符合环保、消防安全、设备安全、产品质量要求,经限期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
9、没有门店或其它固定场所从事原木经营的;
10、其他证照不齐不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或违法收购木材行为以及有其它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关闭的其它木材经营加工企业。
www.xuexue6.com(三)目标
为使全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秩序明显好转,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新局面。通过2年左右的时间,对县内所列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全力整治。经过整治后,通过招投标方式我县重新设立5家锯木厂。
(四)方法
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整治对象,由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对其进行综合检查,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
第一类:无证经营(加工)或证照不齐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
1、无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加工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并予以取缔。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林业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并予以取缔,并对第(2)、(3)项行为吊销木材经营许可证后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未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或一证多厂(点)中无许可证经营加工的;
(2)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已过期仍在经营加工的;
(3)伪造、涂改、出借、非法转让、转包、转租木材经营许可证的。
第二类:己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其违法、违规行为所触犯的相关法律、法规,由具有该法律、法规执法资格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法予以查处。依法可以关闭的,予以关闭;尚不足以关闭的,木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以批准续延或换发证。
1、对已不再具备经营加工条件,及没有门店或其它固定场所从事原木经营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业整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部门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改,给予没收实物、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超木材经营许可证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
②有违法收购木材行为的;
③不按规定建立木材来源、经营、加工台帐的;
④无证运输木材或超量运输木材的。
3、对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由林业部门依照《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责令其停止非法侵占用林地行为并恢复林地原貌;对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