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处理;粉尘、气体、噪声、废水及其它污染排放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的,由环保部门依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省相关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责令整改。对危害后果严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关闭。
5、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复查不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6、对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由税务部门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人造板的,由质监部门或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对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由质监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质监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查处。
8、对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的,由安监部门依据《安全生产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9、对未依法与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0、对不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由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其木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林业部门不再予以续延或换证。
11、对违反项目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未按项目基建程序核准或备案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依据《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等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12、对属于违章建筑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13、有其它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缔或关闭的,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取缔或关闭。
www.xuexue6.com第三类:已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又暂未发现上述“第二类”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采取如下步骤:
1、由当地党委、政府负责做好企业主的思想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措施,鼓励主动退出或转产其它行业。待木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才退出或转产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不主动退出或转产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每个月对其经营加工情况依法检查一次,如无违法、违规行为,允许其继续经营加工至木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为止;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则按方法第二类处理。
五、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全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工作为期2年,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20**年6月10日至6月30日)。
1、各镇成立整治工作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
2、县政府与镇政府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
3、以县政府的名义发布《关于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通告》和发《致全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公开信》,同时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
4、县委、县政府召开动员大会,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5、各地对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拉网式摸查,彻底摸清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地点、规模、生产能力、从业人数、相关证照、违法经营记录等情况,建立相关档案,并与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签订自行关闭承诺书,为全面整治工作做好准备。
(二)全面整治阶段(20**年7月1日至20**年3月底)。
1、20**年7月20日前,确定无证经营(加工)或证照不齐的企业名单,经公布后全面关闭。
2、每个月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列为关闭对象的企业至少进行综合检查一次,发现违法违规及时作出处理。
3、对已关闭企业进行监控。由被关闭企业所在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专人监控被关闭企业,防止偷开、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