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维护正常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了《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决定在全国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根据国家、省、县的要求,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目标
治理整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推动党员、干部、职工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发挥他们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构建和谐安溪作出积极贡献。
二、治理时限
200x年8月至200x年10月
三、治理范围
(一)治理对象:
教育局机关、各级各类学校的干部、职工、合同工、停薪留职人员、计划内临时工和户口挂*人员等。
(二)治理内容:
1.全面清查治理对象的生育、双查、节育等情况;
2.治理对象是否有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终止妊娠、非法收养等违法行为;
3.治理对象违法生育处理是否到位。
重点是2000年以来治理对象的二胎审批、二胎生育、多胎生育、收养和非婚生育等情况,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违法生育和依法应处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200x年9月至10月)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有线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配合中央《决定》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形成强大的依法依纪查处违法生育的舆论声势。
第二阶段:清查处理(200x年11月至200x年5月)
这阶段主要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通过自报、入户调查、座谈了解、群众举报等途径全面掌握治理人员的生育情况。二是检查2000年以来清查对象审批二胎档案,看有无弄虚作假骗取生育服务证问题,并了解其生育情况,必要时组织调查核实。三是发动群众进行举报,根据举报情况组织调查核实。四是发布公告,敦促违法生育人员主动向计生部门申报。
(一)清查办法
1.治理对象的清查
(1)各单位应在200x年11月30日前负责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本人填写自报表并签名,对夫妻同一单位可合填一张自报表。(学校所在乡镇政府已布置填报的,可以乡镇政府填报的表格同时报送教育局宣传教育股。)
对合同工、停薪留职人员、计划内临时工以及单位的挂户人员,各单位要组织调查小组,进行明查暗访,入户登记。
(2)各单位对个人自报情况进行初审后,在200x年12月31日前把个人自报情况在本单位所在公共场所上墙公布,上墙公布时间至少半个月,接受群众监督。
2.审核审查:在200x年2月29日前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根据个人自报情况及群众反映情况,进行逐人调查、逐人登记、人人见面、个个过关,切不可漏掉一人。重点核查以下情况:
(1)对2000年以来曾办过再生育证或生育、收养孩子的,要审查其手续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对曾请过长假一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要认真调查其请假期间去向并取得有关证据,排查其请假目的是否为逃避计生;
(3)对本人或配偶曾应双查而未到位的,要认真核查其未到位原因和该轮双查期间的去向,排查其是否为有意逃避检查而达到违反计生目的。
(4)对有孩子寄*、寄养的要认真核实孩子来源是否属实,要取得孩子亲生父母的证言或其他合法证据。
3.汇总上报:200x年3月20日前,各单位统一收集、审核把关后把个人《计生情况申报表》及单位《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汇总表》上报教育系统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宣传教育股,联系电话:23236030。
(二)加强信息互通
治理对象所在单位与育妇管理乡镇、村居在清查期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对涉及公职人员的,要及时、主动把调查核实的情况反馈给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各单位对公职人员自报的情况要及时与有关乡镇计生部门进行核实;相关乡镇与单位之间要切实加强联系,互相配合,真正做到双方掌握的相关情况一致、信息清楚、不差不误。
(三)及时处理
调查、核实、检查发现的治理对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等问题,各单位要尽快取得充分证据,并按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纪进行相关处理。其中涉及党政纪处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报送教育系统治理违法生育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由育妇管理乡镇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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